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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向城乡居民个人(不包括有证或无证的个体经营者)和非经营性单位收购废旧物资时,可自己开具新版通用机打发票;向城乡居民个人和非经营性单位以外的单位收购废旧物资,应按规定向销货方索取发票。
  六、关于纳税人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银行刷卡手续费,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纳税人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银行刷卡手续费,暂不征收增值税,也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
  七、关于发电企业因参与新建发电机组调试运行,取得的调试上网电量差额资金的征税问题。
  发电企业为新建发电机组调试运行提供相关服务,取得的由省电力公司按行业监管部门确定的标准分配的上网电量差额资金,暂不征收增值税。
  八、关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因增购专用发票预缴税款的退税问题。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40号)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纳税人因增购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一次性退还纳税人”。为便于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操作,纳税人可选择办理退税或在以后的申报纳税期中抵减其应纳税额的方式,但需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九、关于逾期未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的纳税申报问题。
  应通过综合征管系统的“逾期未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统计”、“逾期未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告知处理”、“逾期未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理”模块进行处理。对逾期未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不允许使用一般纳税人申报表进行申报,强制监控使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进行申报,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且不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具体操作流程参考《综合征管系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业务需求操作说明》。
  十、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十万元开票限额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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