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
(2011年第3号)
现将增值税政策执行中的部分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一般纳税人既销售适用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货物,又销售其它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除外)划分问题。
(一)一般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适用简易办法征税货物与其它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
(二)对确实不能分别核算的,参照《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二十六条设定的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货物销售额÷当月全部销售额
二、关于一般纳税人既销售增值税即征即退货物,又销售其它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划分问题。
(一)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增值税即征即退货物与其它增值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
(二)对确实不能分别核算的,按照增值税即征即退货物的销售收入或实际成本的比例确定其应分摊的进项税额。
三、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不能明确划分时,增值税应税销售额的核定问题。
参照《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十六条规定的顺序,确定其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四、关于企业安置的残疾职工属以下两种情况的:
(一)安置的残疾人已办理退休手续不再需要缴纳社会保险的;
(二)安置的残疾人已由原企业购买了若干年保险,企业无法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能否纳入计算安置残疾人比例的问题。
企业安置的残疾职工属上述两种情况,只要社保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允许其纳入计算安置残疾人比例。
五、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新版通用机打发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