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厅、省人口计生委关于提高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人口计生委(局):
为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促进我省和谐社会建设,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号)精神,经研究,决定提高我省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具体如下:
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扶助对象,特别扶助金标准由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150元;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扶助对象,特别扶助金标准由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
有关发放事项及经费分摊比例仍按照江苏省人口计生委、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人口计生委[2007]110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