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全面完成全省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人员编制核定工作。创新机构编制管理方式,以县(市、区)为单位实行人员编制总量控制、统筹安排、动态调整。(省编委办、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
(4)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推动各地实行定编定岗,全面建立人员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实行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建立绩效考核、优胜劣汰、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完成基层医务人员竞聘上岗,各地结合实际妥善分流安置未聘人员,确保社会稳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负责)
(5)健全绩效考核机制。根据工作数量、质量和服务对象满意度、居民健康状况改善等指标,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医务人员进行综合量化考核,考核结果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助和医务人员收入水平挂钩。(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6)完善分配激励机制。全面落实绩效工资,保障基层医务人员合理收入水平不降低。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适当拉开医务人员收入差距,并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重点倾斜,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负责)
(7)继续通过以奖代补的办法对各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给予奖励补助。(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负责)
(8)第一批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沈阳、大连、鞍山、盘锦等4个市,要在2011年4月底前完成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任务;第二批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本溪、锦州、营口、辽阳、铁岭等5个市,要在2011年6月底前完成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任务;第三批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抚顺、丹东、阜新、朝阳、葫芦岛等 5个市,要在2011年9月底前完成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任务。省政府将于2011年10月对各市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各市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三)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1.继续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提升基层服务能力。
(1)完成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任务。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的投资计划,在前2年基础上再建设一批县级医院(含中医院)、中心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保证认真组织实施,落实地方配套资金,确保及时足额到位,按时完成项目建设任务,使每个县至少有1所县级医院基本达到二甲水平、并有1-3所达标的中心乡镇卫生院,每个行政村都有卫生室,每个街道都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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