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采用“双信封”的招标制度,只有经济技术标书评审合格的企业才能进入商务标书评审,商务标书评审由价格最低者中标。(省卫生厅、省政府采购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
(4)实行招标采购结合,签订购销合同。采购机构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授权或委托与药品供货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并负责合同执行,研究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结算机制,对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货款进行统一支付,原则上从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得超过30日。(省卫生厅、省政府采购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5)对基本药物3年的社会药店零售价和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实际进货价进行全面调查。根据基本药物的实际购销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全国基本药物基层医疗机构的平均采购价格,提出我省基本药物招标参考价格。(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6)制定纳入基本药物管理的补充药品的零售指导价格。(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7)完善基本药物的配备使用政策,确保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提高基本药物使用率。(省卫生厅负责)
(8)保障基本药物供应。基本药物可由生产企业自行配送,也可委托配送企业配送。配送企业由各市组织统一招标,生产企业在各市已招标确定的配送企业范围内选择。鼓励发展现代物流等多种手段,提高配送效率。推动药品生产流通企业优化结构,实现规模经营。(省卫生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
(9)全面推行国家基本药物质量新标准。加强基本药物监管,加快信息化体系建设,对基本药物进行全品种覆盖抽验和全品种电子监管,提升对基本药物从生产到流通全过程追溯的能力。(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
3.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建立新的运行机制。
(1)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原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和医保支付政策。在不增加群众现有个人负担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医保支付比例。(省物价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分别负责)
(2)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落实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专项补助以及经常性收支差额的补助,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实行“收支两条线”。(省财政厅、省卫生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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