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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1年度工作安排的通知

  (2)进一步巩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覆盖面,参合率继续稳定在90%以上。(省卫生厅负责)
  2.全面提升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增强保障能力。
  (1)进一步提高筹资标准,对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补助标准均提高到每人每年 200元,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标准。(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分别负责)
  (2)扩大门诊统筹实施范围。普遍开展城镇居民门诊统筹。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医保目录内药品和收取的一般诊疗费按规定纳入支付范围。积极探索职工医保门诊统筹。(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分别负责)
  (3)明显提高保障水平。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力争达到70%左右。所有统筹地区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分别达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当地居民年可支配收入和全国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且均不低于5万元。(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分别负责)
  (4)在全省范围内推开提高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保障水平的试点,并在总结评估基础上增加试点病种,扩大试点地区范围。(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辽宁保监局负责)
  (5)全面提高医疗救助水平。资助困难人群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资助范围从低保对象、五保户扩大到低收入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老年人等特殊困难群体。开展门诊救助。逐步降低、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政策范围内住院自付费用救助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探索开展特重大疾病救助试点。(省民政厅、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辽宁保监局负责)
  3.提高基本医疗保障经办管理水平,方便群众就医结算。
  (1)启动实施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一卡通”工程,基本实现参保人员省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继续做好农民工等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辽宁保监局负责)
  (2)加强医疗保障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建立基金运行分析和风险预警制度,控制基金结余,提高使用效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结余过多的地区要把结余逐步降到合理水平,新农合统筹基金当年结余率控制在15%以内,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统筹基金的25%。基金当期收不抵支的地区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基金平稳运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负责)
  (3)发挥医疗保障对医疗服务供需双方的引导和对医药费用的制约作用。门诊统筹定点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主,并在医保支付比例上给予倾斜。改革医疗保险支付方式,大力推行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积极探索建立医保经办机构、商业保险公司与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商的谈判机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辽宁保监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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