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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实施《“上海高校青年教师培养资助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

  已入选其他更高等级人才计划并获得资助的教师不再列入本计划。

第三章 申报与选拔

  第七条 “上海高校青年教师培养资助计划”每年5月上旬在上海教卫人才网(www.shjwrc.gov.cn)发布当年申报、选拔的通知和具体要求。
  第八条 本计划采取项目资助方式,共分为教学和科研两大类,并针对不同类别制定考核评价体系。青年教师根据自己岗位和发展需要,选择申报其中一类。
  第九条 个人申请。符合申报条件的青年教师本人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由所在学校推荐。申请人填写《上海高校青年教师培养资助计划申请书》,提交学校人事部门。
  第十条 学校评选、审核。学校人事部门应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结合本校青年教师培养计划进行遴选。学校主管部门对申请人的资格和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实现方案的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和基本条件的保证等签署意见,报送市教委。
  第十一条 市教委组织相关专家对学校报送材料进行评审,结合当年申报人数和资助经费总额进行统筹,由市教卫党委、市教委审定后,每年10月公布入选名单。

第四章 培养资助措施

  第十二条 “上海高校青年教师培养资助计划”实行“导师制”。各高校要为入选的培养对象选派一位思德高尚、业务精湛的专职指导教师,辅导入选教师在培养期间开展教学、科研工作。
  第十三条 “上海高校青年教师培养资助计划” 培养期为2年,给予入选者一次性资助经费2至5万元(其中:专职导师指导费5000元)。鼓励学校给予相应配套经费支持。
  第十四条 教育部部属高校入选者的资助经费由所在高校从“985工程”建设经费、“211工程”建设经费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共建配套经费中列支。
  第十五条 市教卫党委、市教委委托市科教党校有计划地安排培养对象开展培训。
  第十六条 对出色完成本计划并经评估检查获得优秀的青年教师和在教学、科研等方面取得突出成就的高校青年教师,将列入市教卫党委、市教委设立的“上海高校优秀青年教师”荣誉称号的评选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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