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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实施《“上海高校青年教师培养资助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实施《“上海高校青年教师培养资助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
(沪教委人〔2011〕26号)


各高等学校:
  现将《“上海高校青年教师培养资助计划”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上海高校青年教师培养资助计划”实施办法

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二○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附件:
  “上海高校青年教师培养资助计划”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推进上海高校内涵建设工程,进一步完善上海高校的青年教师培养制度,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决定设立“上海高校青年教师培养资助计划”。
  第二条 “上海高校青年教师培养资助计划”是市教卫党委和市教委设立的专项青年教师培养和资助计划,主要帮助新进高校的青年教师开展教学和科研启动工作。
  第三条 “上海高校青年教师培养资助计划”每年申报、选拔一次。
  第四条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人事处负责组织和实施“上海高校青年教师培养资助计划”日常工作。

第二章 培养资助的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上海高校青年教师培养资助计划”主要资助初进本市高校工作不满两年,任讲师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一般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未独立承担过教学科研项目的在职青年教师。
  第六条 本计划选拔条件如下:
  1.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道德,立足本职工作,事业心强,有奉献精神,治学严谨,为人师表。
  2.具有发展潜力,有投身教学、科研志向,能胜任并完成规定的本学科课程教学,有一定的科研能力。
  3.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
  4.申报当年不超过35周岁(以申报当年12月31日为准)的一线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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