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包括负责桶装水运送人员、开水烧煮、运送和灌装人员、各类饮用水设施设备清洗消毒人员以及水处理材料更换人员等)应经培训并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相关规定外,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直接供、管水人员上岗工作应遵循相关的操作规程。
(四)学校厕所
1.教学楼应每层设置男、女厕所。独立设置的厕所与生活饮用水水源、饮水处和食堂相距30米以上。厕所结构应安全、完整,应有顶、墙、门、窗和人工照明。厕所内的无障碍设施应参照《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2001)建设。
2.厕所内应设地漏、污水池和通风排气装置,前室应设地漏、洗
手盆和镜台。厕所便槽内宜采用瓷砖贴面。厕所墙面瓷砖高度宜铺贴到顶。厕所地坪材料应选用防滑、耐磨、不易污损的材料。
3.面积
⑴教工厕所面积宜按教职工人数配置,每人使用面积不宜低于0.4m2。
⑵学生厕所面积宜按学生人数配置,每人使用面积根据规模不宜低于0.17~0.28m2。
4.蹲位数量
男生厕所30人一个蹲位,每40人设1米长的小便槽;女生厕所15人一个蹲位。
其中:小学厕所蹲位跨度(两脚踏位之间距离)不超过18厘米。
5.学校厕所应配备数量恰当的洗手用水龙头。全校可供学生洗手的水龙头平均每个班级不少于一个。
三、中小学校学生健康服务中心建设要求
(一)学生健康服务中心设置
1.学生健康服务中心是以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和社会适应能力的全面发展为工作宗旨的学校卫生工作机构。
2. 中小学校应成立学生健康服务中心,中心下设组室应包括卫生保健室、健康教育教研组。
3.中心下设各组室主要职责:
⑴卫生保健室承担学校预防保健、生理健康教育和健康咨询、常见病和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学生意外伤害和疾病的送诊、学校日常卫生检查和监督等职责;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保健室同时为学校师生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对意外伤害和危重病例的应急处理及转诊治疗等职责。
⑵健康教育教研组承担健康教育课程管理、活动组织、教学效果评估等职责,组织相关教师参加健康教育教研活动。
4.寄宿制学校学生健康服务中心下设的卫生保健室应取得卫生主管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5.多校区办学的学校每一校区均应设立相应的分支机构。
6.有条件的学校可以根据学校实际增设心理咨询室作为健康发展中心下设组室之一(相关设置标准另行发文)。
(二)学生卫生保健室人员配备标准及要求
1.人员数量配备
学生卫生保健室专业人员包括卫生教师和心理教师。
按照600:1的生师比来配备充实学校卫生专业人员队伍。寄宿制学校或600名学生以上的非寄宿制学校的保健室应配备至少2名专职学校卫生教师和至少1名专职心理教师;600名学生以下的非寄宿制学校的卫生保健室应配备至少1名专职学校卫生教师和至少1名专/兼职心理教师。
2.任职条件
卫生教师: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学校卫生相关专业背景或学校卫生工作相关经历;取得相应的教师任职资格和学校卫生工作上岗证书;具备履行本岗位职责的基本素质(身体、能力、水平和责任心);岗位年度考核合格。为师生提供医疗服务的卫生教师应持有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寄宿制学校或600名学生以上的非寄宿制学校应至少有一名卫生教师持有医师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