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按照《上海市创建全国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评估指标体系》(见附件3),分数达到950分以上(总分1100分,其中国家标准960分,上海附加140分)。
五、创建活动进度安排
(一)制定方案
2011年4月,完成《上海市创建全国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活动实施方案》和《上海市创建全国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评估指标体系》制定。6月召开大会进行动员和人员培训。创建活动分年度实施,三年内创建本市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30-40家,全国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5家。2011年创建上海市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0家,全国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5家。
(二)自评申报
每年6月底,各区县卫生局完成各区县创建活动实施方案,并上报上海市卫生局基层卫生处。全市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自评打分的基础上,将自评分数及报告上交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并填写《上海市创建全国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申报表》向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申报。由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上海市创建全国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评估指标体系》组织考核,如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考核评审达到950分及以上的,每年由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按照5%-10%上报比例进行推荐,连同书面材料(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评估得分情况和工作报告),于6月30日前上报上海市卫生局基层卫生处。
(三)复核评估
每年7月,上海市卫生局将组织有关专家,对各区推荐的候选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书面材料审查,并于8月10日前对通过资料审查的候选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现场复核。通过遴选,推荐一批软硬件条件优良、工作业绩突出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参与创建全国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活动。
(四)公示授牌
每年8月,市卫生局将对符合市级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条件的机构进行公示,确定授予“上海市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称号。
在示范公示的基础上,市卫生局将择优向卫生部推荐,参加全国示范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评估,争创全国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五)复评周期
获得“上海市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称号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三年接受一次市级复评。对复评不合格的,取消“上海市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称号。获得“全国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称号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三年接受一次卫生部复评。对复评不合格的,取消“全国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称号。
(六)奖励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