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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与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教育衔接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与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教育衔接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沪卫科教〔2011〕021号)


各区县卫生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高等学校、中福会,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医院:
  为切实做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与医学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结合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开展研究生专业学位教育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上海市卫生局联合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制定了《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与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教育衔接改革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与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教育衔接改革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开展研究生专业学位教育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教研函〔2010〕1号)精神,为切实做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与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结合工作,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与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教育衔接改革实行住院医师招录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相结合、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相结合、临床医师准入标准与专业学位授予标准相结合。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中的“临床医学”包括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和中医学。
  第四条 上海市卫生局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共同成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与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教育衔接改革领导小组,负责该项工作的全面实施;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家和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专家共同组成专家小组,负责指导相关工作的实施;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各相关高校和培训医院的管理人员组成工作小组,具体实施此项工作。
  第五条 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住院医师)具有硕士研究生和住院医师的双重身份,接受高校、培训医院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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