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市级以上参保退休劳动模范医疗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0〕59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定点医疗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了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市级以上参保退休劳动模范(以下简称“市级以上参保退休劳模”)医疗保障问题,根据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意见》(津政发〔2009〕46号)、《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拟定的天津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08〕176号)和原天津市劳动保障局《关于提高市级以上参保退休劳动模范医疗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劳局〔2006〕373号)等文件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社会统筹的机关单位市级以上参保退休劳模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报销比例提高为95%并由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统一支付。
二、全额、差额事业单位市级以上参保退休劳模发生的门急诊、住院、门诊特殊病医疗费,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报销标准统一按95%执行,大额医疗费报销标准按95%执行。
按照天津市财政局、原天津市人事局和原天津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医疗补助政策的通知》(津财社〔2008〕44号)规定,由财政部门给予医疗费补助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统筹的事业单位,市级以上参保退休劳模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规定的待遇标准报销后,其余费用由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报销。
由财政部门给予医疗费补助但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统筹的事业单位,市级以上参保退休劳模发生的门急诊费用,由所在单位解决。住院、门诊特殊病和大额救助医疗费用,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规定待遇标准报销后,其余费用由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报销。
三、本通知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在2010年1月至6月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本通知的规定予以报销。
二O一O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