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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本市晚期血吸虫病体征病人医疗费用补助的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本市晚期血吸虫病体征病人医疗费用补助的规定》的通知
(沪爱卫会〔2010〕24号)


各区、县爱卫会、卫生局、医保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近几年,本市执行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市卫生局和市医疗保险局于2005年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关于本市晚期血吸虫病体征病人医疗费用补助的规定>的通知(沪爱卫会[2005]13号)》(以下简称“晚血补助通知”),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但随着医疗费用的调整,补助额度偏低的情况日益显现。为使本市晚期血吸虫病体征病人得到更合理的医疗救助,更好地体现党和政府对这些病人的关怀和重视,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了《关于本市晚期血吸虫病体征病人医疗费用补助的规定》。现将该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即日起《关于印发<关于本市晚期血吸虫病体征病人医疗费用补助的规定>的通知》(沪爱卫会[2005]13号)废止。
  附件:关于本市晚期血吸虫病体征病人医疗费用补助的规定

上海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上 海 市 卫 生 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一年一月十九日

  附件:
  关于本市晚期血吸虫病体征病人医疗费用补助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通知》有关精神,本市对晚期血吸虫病体征病人实行医疗费用补助制度。晚期血吸虫病体征病人因血吸虫病接受治疗,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或按所在地农村合作医疗规定享受医疗费用补助或大病风险补偿后,对符合本规定的补助对象,再给予晚期血吸虫病体征病人医疗费用特殊补助。
  一、补助对象
  适用于以下两类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晚期血吸虫病体征病人:
  (一)已列入“上海市XX区县现有历史晚期血吸虫病体征病人名册”的对象;
  (二)经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初诊、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有关专家确诊为晚期血吸虫病体征病人的新增对象。
  二、补助额度
  晚期血吸虫病体征病人的血吸虫病及其体征相关的诊治费用中,在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医疗费用补助或大病风险补偿后的自负部分,每次按50%比例补助,每个补助对象全年累计补助限额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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