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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调整本市血吸虫病诊断和治疗定点机构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调整本市血吸虫病诊断和治疗定点机构的通知
(沪卫健康〔2010〕2号)


各区县卫生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为了加强本市血吸虫病防治工作,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我局印发了《关于确定本市血吸虫病检测和诊断定点机构的通知》(沪卫健康〔2007〕1号),首次明确了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为本市血吸虫病的定点医疗机构。实践证明,定点医疗机构的设立为规范本市血吸虫病的诊治发挥了较好的作用,但由于布点少,也给病人的就诊带来不便。为更好地做好血吸虫病患者的诊断和治疗,现对有关血吸虫病的定点医疗机构及诊治相关工作做如下调整:
  一、定点医疗机构
  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徐汇区中心医院,以及闵行区、嘉定区、宝山区、浦东新区、奉贤区、松江区、金山区、青浦区和崇明县的二级综合性医院和传染病医院为本市血吸虫病的定点医院,负责血吸虫病病人的诊断和治疗工作。
  本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诊治过程中发现血吸虫病疑似病人后,接诊医生应告知患者前往本辖区或就近的定点医疗机构接受诊治。
  二、血吸虫病检测
  上述定点医疗机构如不具备血吸虫病检测条件,可委托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所在区县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血吸虫病检测,并做好患者血清样本和粪便样本的采集工作,提供检测信息单据。
  三、治疗药物采购和储备
  徐汇区中心医院负责血吸虫病的病原治疗药物的采购、储备和定期更新,并在其他定点医疗机构需要时免费提供。各定点医疗机构均应向病人免费提供病原治疗药物。采购病原治疗药物的费用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落实。
  四、疫情报告与处置
  接诊血吸虫病病人的定点医疗机构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和传染病网络直报的有关要求开展确诊血吸虫病病例报告,并配合所在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和处置工作。
  五、奖励
  市和区县爱卫部门负责对发现血吸虫病病例的临床医生和发现血吸虫虫卵的检验人员实行奖励。奖励标准为每发现一个血吸虫病病例,临床医生和检验人员各奖励人民币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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