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关于非典后遗症患者医疗待遇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1〕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办、局(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做好2003年春季感染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治愈后患者的医疗保障工作。现就非典后遗症患者医疗待遇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院内感染的非典后遗症患者,定点医疗在《关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后遗症治疗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劳办〔2005〕29号)文件所确定的医科大学总医院等十所医院的基础上再增加一级医院,二级综合医院,三级综合医院以及三级专科医院四所医疗机构作为非典患者定点医疗机构,并由患者自行选择,患者可根据病情需要调整所选择的专科医院。
二、社会感染的非典后遗症患者,在《关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后遗症治疗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劳办〔2005〕29号)文件所确定的医科大学总医院等十所医院的基础上再增加一所一级医院,由患者自行选择,并享受津劳办〔2004〕396号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
三、参加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院内感染的非典后遗症患者,在本通知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按照《关于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有关后遗症治疗工作的若干规定》(津劳办〔2004〕396号)和《关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后遗症患者医疗待遇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津人社局〔2009〕32号)的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此前即2010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符合上述规定的医疗费用,按照津人社局〔2009〕32号规定,予以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