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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付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八条 参保患者主动要求入住优质优价病房,超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标准的床位费和与本次住院疾病无关的诊疗费用,由参保患者个人负担。
  第九条 病种费用包含参保患者一次住院的床位费、护理费、诊疗费、药品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一次性医用耗材费等全部医疗费用。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医疗费用外,定点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参保患者收取其他医疗费用。
  第十条 按病种付费结算的病例,定点医疗机构可根据参保患者病情和临床治疗需要,采取相应的诊治手段,不受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标准限制。
  第十一条 医保经办机构应将病种付费纳入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加强监管。
  对已按照病种结算的病例,15日内因同一病种再次返院治疗的,发生的住院费用全部由上次住院就诊的医院承担。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传送试点病种费用发生明细。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病种费用记录参保患者台帐,并详细记录参保患者费用发生明细、统筹基金支付及参保患者个人自负台账。
  第十三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按病种付费结算的病例,其中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为医保财务支付依据。
  第十四条 实施病种付费方式结算的参保患者,视同收取一次住院起付线,并按有关规定与当年度门诊特殊病起付标准合并计算。参保患者再次住院,按照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病种付费适用于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救助资金结算。参保患者年度内超过统筹基金或大额医疗救助资金最高支付限额部分,统筹基金或大额医疗救助资金不予支付。
  第十六条 享受特殊待遇的人群实施病种付费方式结算的,其个人自付部分按有关规定予以补助。
  第十七条 参保患者行人工晶体植入术治疗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人工晶体费用1215元/眼;行髋关节置换术治疗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人工髋关节费用12000元;行内固定术治疗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加压空心钉(钛合金)费用2618元;行人工瓣膜置换术治疗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人工瓣膜费用14000元/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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