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付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1〕6号)
各区、县人力社保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相关医疗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结算方式改革,按照国家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要求,我们拟定了《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付费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付费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深化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结算方式改革,探索建立多元化医疗保险费用支付体系,根据国家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病种付费的管理和结算适用本办法,试点医疗机构和试点病种目录附后。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按病种付费是指以某病种一次完整住院诊治过程为一个付费单元,以预定支付标准向定点医疗机构支付医疗费用的结算方式。预定支付标准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和个人自付部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由医保经办机构在参保患者出院后,向定点医疗机构支付;个人自付部分由参保患者在出院时,直接向定点医疗机构支付。
第四条 试点病种应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且诊断明确、手术治疗、治疗结果易于判定,并按照疾病诊断与治疗方式相结合的方法分类管理。
疾病诊断分类以第一诊断的ICD-10编码为标准,疾病治疗分类以主要手术的ICD-9-CM3编码为标准。
第五条 试点病种预定支付标准依据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近年支付数据,参考外省市支付标准,采取科学测算、专家论证、与医疗机构谈判的方式确定。
第六条 医疗机构应将符合本办法规定病种的医疗费用,按照病种付费方式申报结算。其中发生费用高于或低于预定支付标准30%的,按照项目付费方式结算。
第七条 参保患者住院治疗过程中,发生转科或转院治疗的,不纳入病种付费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