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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和旧城区改建项目前期管理工作的通知

  五、项目建设投资计划审批流程及条件

  (十五)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初步设计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审定方案并落实建设资金来源后,应根据项目性质向市建设交通委分别申请办理旧城区改建、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等项目建设投资计划。

  (十六) 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批准的建设投资计划组织工程施工并按期完成项目建设。因特殊原因,需要对已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进行调整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调整申请,报市建设交通委审批。

  (十七) 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和旧城区改建项目要严格履行施工图审查、工程招标、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安全施工措施备案、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程序。

  招投标、质量监督和施工许可等有关管理部门要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和旧城区改建项目建设管理,对未取得建设项目立项、科研等前期批复文件的项目,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建设审批手续。

  (十八)示范小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前期审批根据我市有关规定执行原审批渠道。

  特此通知

  附件:1.项目建议书申报要件
  2.可行性研究报告申报要件
  3.初步设计申报要件
  4.建设投资计划申报要件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附件1:
  项目建议书申报要件

  1、立项申请文件;
  2、项目建议书;
  3、市或区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4、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选址意见书或核定用地条件通知书;
  5、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或政府授权建设的证明文件;
  6、其他与申报项目有关的材料。

  附件2:
  可行性研究报告申报要件

  1、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
  2、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咨询机构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土地规划条件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4、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选址意见书或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
  5、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
  6、合理用能审批意见;
  7、配套部门出具的配套论证意见;
  8、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提供征收补偿方案,涉及农用地征转的提供经村民代表会议和区县政府通过的集体土地征转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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