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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和旧城区改建项目前期管理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和旧城区改建项目前期管理工作的通知
(建房〔2011〕499号)


各有关单位、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和旧城区改建项目前期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9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项目建设管理

  (一)保障性安居工程和旧城区改建关系群众居住、工作环境改善,关系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是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公益性民心工程,各建设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在依次完成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编制及审批等项目前期工作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和预算编制及开工、报建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技术标准和强制性条文。

  (二)保障性安居工程主要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旧城区改建是指政府依据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地段组织实施的改建。

  (三)保障性安居工程和旧城区改建项目前期工作是指从建设项目的立项申请、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到项目开工前所进行的一系列工作,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建设投资计划的编制、申报和审批等工作。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前,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向市建设交通委申请办理有关审批工作,未取得相关批复文件的项目不得进行后续开发建设工作。

  二、项目立项的申报流程及条件

  (四)保障性安居工程和旧城区改建项目应符合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符合我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保障性住房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要求,纳入市或区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投资来源基本确定。

  (五)保障性安居工程和旧城区改建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市建设交通委提出立项申请。立项申请应当提供申请文件、项目建议书和法律法规规定的材料。其中项目建议书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并按规定对项目选址意向、建设规模、必要性、可行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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