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做好本市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情况上报工作的通知
(沪卫医政〔2011〕041号)
各区县卫生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中福会,各有关医疗机构,上海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上海市医学会,上海市口腔医学会,上海市医院协会: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健全医疗技术准入和管理制度,促进医疗技术临床合理应用,根据
卫生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和我局《关于贯彻实施卫生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沪卫医政〔2009〕80号)的有关规定,现请各医疗机构做好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情况上报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报告对象
上一年度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开展第二类、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医疗机构。
二、报告内容
(一)医疗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情况
1、经临床应用准入的医疗技术名称、准入日期等;
2、经临床应用准入的医疗技术是否在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登记;
3、开展的医疗技术是否有相应诊疗科目。
(二)医疗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情况
1、上一年度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情况,包括诊疗病例数、适应症掌握情况、临床应用效果、并发症、合并症、不良反应、随访情况等;
2、开展的医疗技术是否存在下列应当立即停止临床应用的情形:
(1)该项医疗技术被卫生部废除或者禁止使用;
(2)从事该项医疗技术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关键设备、设施及其他辅助条件发生变化,不能正常临床应用;
(3)发生与该项医疗技术直接相关的严重不良后果;
(4)该项医疗技术存在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隐患;
(5)该项医疗技术存在伦理缺陷;
(6)该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效果不确切。
3、开展的医疗技术是否存在报请卫生行政部门决定重新进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的情形:
(1)与该项医疗技术有关的专业技术人员或者设备、设施及辅助条件发生变化,可能会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带来不确定后果的;
(2)该项医疗技术非关键环节发生改变的;
(3)准予该项医疗技术诊疗科目登记后1年内未在临床应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