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物价局关于适当调整我市上网电价的通知
(津价管〔2011〕53号)
市电力公司、有关发电企业:
根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1101号),为补偿火力发电企业因电煤价格增加的部分成本,保障正常合理的电力供应,现将适当调整我市有关发电企业上网电价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家规定,我市燃煤、燃气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18分钱。其上网电价具体标准见附件。
二、根据国家规定,我市燃煤发电企业标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为:未安装脱硫设备的0.3688元;安装脱硫设备的0.3838元。
三、国家规定适当提高跨省跨区域送电价格标准。
四、调整后的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燃气发电企业上网电价自2010年6月1日起执行。
五、电网经营企业和各发电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国家规定的电价水平。要切实加强管理,挖潜降耗,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确保电热供应安全稳定。
六、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电煤供应,强化价格监管。进一步加大电煤产运需协调力度。要严格执行2011年电煤合同价格,不得提高或变相提高电煤重点合同价格。
七、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电力价格和电煤价格政策落实情况的专项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八、以上措施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附件:天津市发电企业上网电价调整表
二O一一年六月一日
附件:
天津市发电企业上网电价调整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