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企业领证退休职工计划生育法定奖励兑现发放实施意见
(淮府办〔2011〕44号)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企业领证退休职工计划生育法定奖励兑现发放的通知》(淮府办〔2010〕126号),确保一次性补助费及时准确发放到户到人,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资格条件
(一)市属、区属企业(含按照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退休职工。
市属企业是指改制或关闭破产前企业性质为市属国有和集体企业以及国有下岗职工出中心企业。
区属企业是指改制或关闭破产前的区属国有和集体企业。
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是指经市编委和市人社局批准的,并领取经营性事业单位营业执照的市属、区属单位。
(二)子女在16周岁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及终身无子女,或者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子女死亡,未再生育亦未收养子女的。
(三)2001年8月1日以后退休,既未享受到提高5%的退休费,又未领取过计划生育一次性补助费的职工;2001年8月1日以前退休,政策遗漏的既未享受到提高5%的退休费,又未领取过计划生育一次性补助费的职工(需提供原单位和人社部门相关证明)。
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职工,属本次奖励发放范围。
二、发放标准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退休人员,给予一次性补助2000元;终身无子女或者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子女死亡未再生育亦未收养子女的人员,给予一次性补助6000元。
三、发放方式
截至2010年12月31日之前退休的职工,2011年一次性发放到位;2011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职工,退休次年统计发放。
四、资金渠道
(一)退休职工原所在企业现仍正常运转的,退休职工奖励兑现资金由原企业解决。
(二)退休职工原所在企业已改制或者关闭破产,企业改革时已经预留了该项资金的,退休职工奖励兑现资金由原企业(或留守处)从预留资金中解决。
(三)退休职工原所在企业已改制或者关闭破产,企业改革时未预留该项资金的,以及职工退休前已与原企业解除关系且退休时处于失业状态的职工。根据原企业隶属关系,市属企业由市财政承担,区属企业由市、区财政各承担一半。
五、发放程序
(一)符合前款(一)、(二)两种情形的,由职工所在原企业或留守处进行发放,并将发放情况相关资料上报企业主管部门或区落实企业领证退休职工法定奖励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由企业主管部门或区奖励办上报市奖励办备案审查。
(二)符合前款第(三)种情形的,按照下列程序发放。
1.对口组织
市商务、粮食、供销、交通、建设、文广新等系统企业由上述部门负责组织登记、复核和审批;市经信委(国资委)负责组织已改制重组、关闭破产市属国有工业企业和“出中心”企业,以及已明确由市国资委领导或者监管的企业的登记、复核和审批;其余企业由各区经计委或国资委(办)负责组织登记、复核和审批。
2.个人申请
符合计划生育奖励条件的职工,需携带户口簿、身份证、退休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向原企业(或留守处)提出申请。申请人应提供个人开户银行名称及账号(复印件),填写《淮南市企业领证退休职工计划生育法定奖励个人申请表》(以下简称《个人申请表》)。并经居住地社区(村)和街道(乡镇)进行计划生育资格审查。
退休后,未领取过计划生育一次性补助费而死亡的人员,由退休人员的配偶、父母或子女作为代理人申请。代理人必须提供死亡证明,户口薄和社区(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关系的证明。
3.原企业(或留守处)初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