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性补偿和平抑粮油副食品等生活必需品价格异常波动的价格补贴,由市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补贴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后执行。
(二)困难群体动态价格补贴,按照《关于建立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上涨与特困职工价格救助联动机制的通知》(淮府〔2010〕344号)规定程序执行。
(三)重要商品储备费用补贴。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联合提出补贴方案,上报市政府审批后执行。
(四)为保障供给、促进流通和结构调整进行的政府资助,实行项目管理,建立专家评审机制。
1、申报条件
(1)申报项目应与主要副食品(肉、禽、蛋、菜、奶等)或特色农产品的生产、加工直接相关;
(2)申报项目应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发展规划要求;
(3)申报项目应具备产业化发展规模或龙头示范效应;
(4)申报项目应有相应法人资格主体;
(5)市物价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2、申报程序
(1)项目申报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向所在区政府、市有关部门申报次年价调基金扶持项目,统一使用市物价局制定的《价格调节基金项目申请表》,并附项目可行性报告。
(2)各区政府、市有关部门进行初审和汇总,并于每年11月30日前统一上报市物价局。
(3)市物价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复核,并牵头召开项目评审会,由与会专家对参评项目现场打分。
(4)市物价局进行评分汇总,并制作《价格调节基金支持项目评审汇总表》,报市价调基金领导小组统筹确定基金支持的项目和金额。
(5)市物价局按照市价调基金领导小组确定的项目和金额,向市财政局申请资金拨付。
三、监督与管理
使用价调基金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并向市物价局报送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经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过的项目预、决算报告。
市物价局应当对价调基金的使用进行跟踪监督,与项目单位签订《价格调节基金项目使用任务书》,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拨付资金应按工程实际进度情况分期进行。对项目单位擅自改变基金用途的,要求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停止拨款,收回投入的资金,三年内取消该单位使用价调基金的资格。
市财政局对价调基金使用情况进行财政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