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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内建筑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内建筑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
(吉建管〔2011〕21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了进一步促进我省建筑业健康发展,维护统一、公平、开放、有序的建筑市场秩序,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健康发展,针对我省建筑市场管理中的实际问题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省域注册建筑业企业在省内建筑市场参与工程投标时,各地不得增设法律、法规之外的限定条件,不得强制要求企业注册设立分公司作为投标前提条件。投标保证金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第30号令)规定,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超过80万元)。不得另行收取其它各种保证金、抵押金等资金,已收取得应予以返还。不得擅自增设管理权限外的资质审查,提高市场准入的门槛。同时,各地可结合贯彻工程承包合同备案和信用评价制度,加强标后监管工作,制定有关防拖欠措施,以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二、按照省厅《关于恢复外省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入吉备案非行政许可项目省级监管的公告》要求,各地要切实加强外埠入吉建筑业企业管理。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实行入吉企业网上申请备案公告制度。同时,要加强单项工程的日常监管,在引导、促进外省建筑业企业本地化经营的同时,遏制倒卖、挂靠外省高等级资质等违法行为。对于符合备案条件的外埠入吉企业,允许使用母公司资质在我省承揽任务,与我省建筑业企业同等对待。

  三、针对目前开发区建设市场存在监管不到位的问题,各地要明确行政监督管理职责。在有关上位法出台前,我省国家级开发区经当地政府授权履行基本建设行政管理职能(如发放施工许可证)的,各地要将政府委托文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施工许可证实行委托发放的,各地要明确各管理环节责任,利用网络平台加强信息沟通,落实施工许可证发放的后续管理,切实履行监管职能。其他各级开发区(工业园区),必须在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履行基本建设职能,不得超越法定权限独立行使基本建设行政管理职能,违规者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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