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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暖房子”工程节能改造施工有关事项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暖房子”工程节能改造施工有关事项的通知
(吉建管〔2011〕22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了加强暖房子工程建设管理,保证全省暖房子工程顺利实施,针对各地在落实“暖房子”工程任务中存在的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列入吉林省具备暖房子工程外墙外保温施工资质企业,均可承担“暖房子”工程外墙外保温节能改造工程施工,各地不得另设准入条件,更不得违规收取保证金、抵押金。

  二、“暖房子”工程外墙外保温节能改造涉及的塑钢窗更换、屋面保温等,可由具有建筑节能(外墙保温)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统一组织实施。

  三、对供热计量及热网平衡工程,实行企业施工准入和技术人员岗位管理。具备市政公用(热力工程)、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和建筑智能化、机电设备安装专业承包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应按省厅有关文件要求取得施工准入许可,相关工程技术人员经考试合格上岗。不具备相应资质擅自施工,将不予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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