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重庆交旅集团管养公路移交区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办〔2011〕30号)
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2009年,我市二级公路取消收费后,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重庆交旅集团不再承担区县(自治县)公路的建设和管养职责,专门从事旅游投资开发,并将其原建设和管养的公路全部移交有关区县(自治县)管养。为尽快理顺重庆交旅集团移交区县(自治县)公路的管养体制,明确管养职责,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理顺管理体制,明确管养职责
根据《关于进一步下放权力加快区市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意见(试行)》(渝委发〔1997〕1号)精神,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是其行政区域内国省道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重庆交旅集团业务调整后,所管养公路全部移交相应区县(自治县)管养。有关区县(自治县)要切实履行管养职责,完善管养制度,强化管护措施,确保公路交通安全畅通。
重庆交旅集团移交有关区县(自治县)管养的公路养护补助经费基数,由市交委、市财政局核定后,通过转移支付下拨有关区县(自治县),专项用于移交公路的养护投入。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在市级预算补助的基础上加大本级财政投入,落实配套资金,确保本行政区域内公路管养资金及时到位,保障公路正常维护。
二、简化验收程序,完善移交手续
按照交通运输部《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规定,公路建成后需进行交工验收,交工验收两年后再组织竣工验收。由于重庆交旅集团已全面转向旅游投资开发,两年后将无法继续承担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职责。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确保管养职责落实到位,重庆交旅集团管养的公路验收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是对具备验收条件的项目尽快组织竣工验收,完善建设程序。二是目前仍在建设的项目,完工后交工、竣工验收合并进行。三是尚有质量缺陷的项目,特别是桥梁、隧道等结构物的质量缺陷问题,重庆交旅集团要负责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到位或委托有关区县(自治县)进行整改,整改完善后立即组织验收。
对短期内无法整改完善的项目,先组织验收,遗留问题由重庆交旅集团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到位或委托有关区县(自治县)整改完善,经质量监督机构鉴定后,由有关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后,重庆交旅集团要及时将相关资料移交相应区县(自治县),确保养护工作正常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