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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我省标识实验室(以下简称“标识实验室”)负责产品抽样和样品节能性能指标检测与模拟计算、出具《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测评报告》,协助技术培训和技术咨询,并会同四川省建设科技协会调查企业生产条件、及质量管理。
  第六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的建筑门窗企业生产、省外进入我省销售的建筑门窗产品应按本办法规定申请节能性能标识。
  第七条 申请标识的基本条件:
  (一)企业应持有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部门办理的《税务登记证》;
  (二)企业应具有可靠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
  (三)企业应具备满足生产、出厂检验所需要的工作场所和设施,且维护完好,能正常批量生产;
  (四)产品应符合国家颁布的有关标准并通过型式检验
  第八条 申请标识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申请,填报四川省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申请表,并向四川省建设科技协会提交以下材料:
  (一)标识申报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
  (三)有效期内产品的型式检验报告
  第九条 初审合格后,企业直接委托标识实验室对生产条件现场调查、产品节能性能检测,并签订委托协议。
  第十条 标识实验室按照委托协议的内容、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具《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测评报告》提交省建设科技协会。标识实验室应对报告的真实可靠性负责。
  第十一条 四川省建设科技协会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对门窗节能性能标识产品进行评审,并将评审通过标识的产品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http://www.scjst.gov.cn)上公示,15日内无异议报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准。
  第十二条 获得门窗节能性能标识的企业和产品信息统一及时在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上发布,便于社会和工程建设各方主体采用、宣传、检查和监督。
  第十三条 标识包括证书和标签。证书和标签由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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