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建勘设科发[2011]173号)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性能工作,规范建筑门窗能效测评标识管理,确保建筑节能取得实效,根据《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
四川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15号)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工作的通知》(建科[2010]93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订了《四川省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现将《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各地遵照执行。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O一一年五月十日
四川省建筑门窗
节能性能标识工作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的推广应用,规范建筑门窗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推行建筑部品、产品能效测评标识制度,确保建筑节能取得实效,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列》(国务院令第530号)、《
四川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15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工作的通知》(建科[2010]93号)的要求,结合四川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工作组织实施、推广应用、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以下简称“标识”),是指表示标准规格门窗的传热系数、遮阳系数、空气渗透率、可见光透射比等节能性能指标的一种信息性标识。
第四条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工作的监督管理,委托四川省建设科技协会(以下简称建科协会)组织实施。
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工作的监督管理、推广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