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强协调配合,大力实施房地产市场全程监管
“十二五”期间,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国土、工商、发展改革、监察、财政等部门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共同履行对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市、县可成立房地产市场监管协调小组等专门机构,负责本辖区房地产市场的监管,并制订监管职责、监督范围、监管目标,建立长效机制,形成各部门联动,齐抓共管,全方位介入房地产市场监管的大格局。
1、大力加强对房地产开发过程的监管。要将资质审批与日常监管相结合,建立市场准入与清出的良性互动机制。严格市场准入制度,从源头上保障市场主体的健康与活力,防止企业骗取资质、资格行为的发生。强化对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的日常监管,要将开发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到位情况、住宅建设质量、交付使用、销售行为等情况纳入企业信用体系,作为日常检查的内容;对信用不良、管理差、违规行为多的企业要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对严重违规的企业要依法采取资质降级等措施予以处理。
2、进一步完善市场交易监管措施。通过建立商品房销售现场日常巡查与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机制,加大曝光和查处力度,及时发现捂盘惜售、囤积房源、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商品房销售信息监控,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商品房销售现场进行公示的信息内容,不得拒绝、岐视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减少商品房销售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矛盾纠纷。加强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推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十二五”期间全省十八个设区城市要基本建立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建立健全商品房交付使用制度,加强商品房质量管理,强化质量保证机制,确保单体工程质量、节能环保性能、基础和公共配套设施符合交付使用的要求。加大对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行为的查处力度,重点查处囤积房源、捂盘惜售、恶意哄抬房价、发布虚假广告、提供不实价格及销售进度信息、拒绝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等行为。
3、切实搞好物业服务监督。规范引导物业管理行业,严格物业服务与收费标准。逐步建立地方物业服务等级指导标准,建立健全与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相适应的物业服务收费机制,推动物业服务与物业收费市场化进程。加强物业服务合同内容的针对性、可行性,规范物业合同管理,界定物业服务职责,加大合同履约控制管理,有效降低物业服务风险和服务投诉。
4、加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监督管理。进一步调整完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法规体系,指导各地制定规范房屋征收和补偿的程序。通过程序公开,引入专家建议、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相结合的机制,使决策更加科学、合理;规范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征收行为,加强对从事房屋征收业务人员的培训考核;健全房屋征收与补偿投诉机制,提高房屋征收与补偿信访案件办理质量和工作效率,及时掌握和化解房屋征收与补偿矛盾,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六)加强房地产市场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为市场监管提供基础保障
“十二五”期间,全省要完善网上签约备案工作,着力推进县级城市网上合同备案制度的建立,尽快建立二手房网上签约备案工作,及时了解掌握二手房交易和价格变动情况。加强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建设,到2015年末,全省所有市县要建立房屋登记信息系统。积极推进信息共享,完成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联网,提供完整的相应信息。积极推进房地产市场监管系统建设,2012年前,完成省、市、县三级房地产市场监管系统建设,实现全省房地产交易数据与省级监管系统联网。加强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2012年底前,完成市级个人住房信息系统与省级信息系统联网,2013年底前与部信息系统联网并定时报送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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