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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工作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


  检验报告应当内容真实齐全、数据准确、结论明确。

  承检单位应当对其出具的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承检单位不得分包检测任务,未经监测人批准,不得租赁或者借用他人检测设备。

第六章 送达

  第二十二条 初检结束后,承检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初检结果汇总表》报送监测人;并向监测人领取相关文书,连同《检验报告》用邮政特快专递分别寄送抽样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不合格样品标称生产者。

  第二十三条 抽样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检测结果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将《检验报告》、《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检测合格结果送达书》或《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检测不合格结果送达书》送达被监测人并将送达回证存档。送达后10个工作日填写《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结果送达情况汇总表》并报监测人。

  第二十四条 承检单位应自发出邮政特快专递之日起15日内,将不合格样品标称生产者签收邮件情况汇总并报送监测人。

  第二十五条 无法向不合格样品标称生产者邮寄送达《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检测不合格结果通知书》的,监测人可采取公告方式送达。

  第二十六条 不合格样品标称生产者对样品真伪提出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检测不合格结果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监测人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监测人依法调查处理。

  逾期未提出的,视为认可样品真实性。

第七章 复检

  第二十七条 被监测人或者不合格样品标称生产者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检测不合格结果送达书》或《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检测不合格结果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监测人提出书面复检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申请复检权利。

  第二十八条 监测人自收到复检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向复检承检单位出具《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复检通知书》,并委托复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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