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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工作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

  定向监测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年度监测计划,对事先确定的商品定期进行监测的质量监督检查活动。

  不定向监测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和消费者申诉举报问题集中的,以及案件查办,上级机关及有关部门通报等情况,适时确定具体商品进行监测的质量监督检查活动。

  第五条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监测。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的市(州)、扩权强县试点县(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监测。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委托承担检测任务的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承检单位)必须依法设立,取得计量认证证书、审查认可(验收或授权)证书等质资认定证书,具备与检测商品质量工作相适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

  第七条 监测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排监测经费,不得向被监测的商品经营者(以下简称被监测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检验费用。

  第八条 监测人依法开展监测时,被监测人不得拒绝。

第二章 计划

  第九条 开展定向监测,应当制定年度监测计划,并报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年度监测计划包括:时间安排、监测场所、品种批次、检验机构、经费预算、工作要求等内容。

  监测人应当按照年度监测计划具体组织实施监测。

  第十条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年度监测计划中确定的监测商品,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当季度不得重复安排监测。

  第十一条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订的监测计划可以委托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章 方案

  第十二条 监测人按照监测计划安排,选择承检单位并由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实施方案。

  监测实施方案应当包括监测时间、地点、场所、商品名称、抽检批次、抽样标准、样品数量、检测标准、检测项目、判定原则、完成时限、异议复检规定、经费预算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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