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工作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
(川工商〔2011〕31号)
各市、州工商局:
《四川省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工作程序规定(试行)》已经省工商局2011年第四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于6月8日予以发布,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八日
四川省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工作程序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规范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工作(以下简称监测),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
《产品质量法》)、《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以下简称
《监测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监测,是指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授权的市(州)、扩权强县试点县(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监测人),有计划组织开展的对流通领域的商品(不含食品,下同)进行抽样检测、质量判定、公布商品质量信息、指导消费,并对销售不合格商品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的商品质量监督检查活动。
法律法规对商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开展监测应当遵循科学公正、程序合法、结论准确、处理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 监测包括定向监测和不定向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