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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内蒙古自治区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内蒙古自治区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内人社发[2011]34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6号)精神,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现就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2010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退休的人员。

  二、执行时间。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三、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月调整标准。

  (一)普遍调整。

  退休人员调整养老金标准:80元+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2元+本人2010年12月份应发养老金×5%(小数部分四舍五入,计算到元)。

  根据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按以上办法计算的调整金额低于210元的,按210元调整。

  (二)特殊群体倾斜调整。

  1、对高龄群体倾斜调整。2010年12月31日前年龄达到7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另加40元;2010年12月31日前年龄达到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另加80元。

  2、按参加工作时间倾斜调整。按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领取100%退休费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另加150元;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另加50元。

  3、对具有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倾斜调整。

  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月另加200元。

  1966年底前进入各类大中专院校学习,并于2000年12月31日前退休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每人每月另加150元;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含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每人每月另加120元。

  其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每人每月另加120元;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含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每人每月另加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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