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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五七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B1 在用人单位工作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如《劳动合同书》、企业录用时的审批表及职工花名册等。
  □B2 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如《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等。
  □B3 用人单位历年工资发放名册原件和复印件,及其他能够证明工资发放情况的相关资料等。
  □B4 其他能够说明本人身份及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如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的各种证明书、获奖证书、第三人原始档案的有关记载等。
  □B5 当地派出所出具的能够证明其曾在五七厂工作经历的户籍底案。
  □C0 只能提供原工作单位或主管部门的证明。

享受其他待遇情况

原享受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发放机构:

原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待遇发放机构:

自愿放弃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待遇人员签字:

工作简历

 

单位或街道办意见

 

 

 

旗县(区)审核意见

 

盟市核准意见

 


  注:本表一式三份,本人档案一份、旗县(区)及盟市社保部门各一份
  填表项目说明:表中行业类别分20类填写,即石油、煤炭、化工、建筑、建材、交通、运输、冶金、有色、制药、纺织、机械、轻工、农、林、水、牧、电、军工、其它;户籍所在地按家庭户口簿上的户口所在地填写;提供的证明材料类别在□内划√。

  附件2:
  关于“五七工”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备的函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将原“五七工”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通知》(内人社发[2010]234号),经审核,我盟市***名“五七工”符合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其中:能够提供原始档案的  人,能够提供原始证明要件的  人,原工作单位或主管单位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形成统一的说明材料的  人。
  我盟(市)拟将上述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请予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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