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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五七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一)按照《关于做好原“五七工”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核实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10]419号)填报《到达退休年龄的“五七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申请登记表》的“五七工”,可不再填写《登记表》,但应由本人补充说明“享受其他待遇情况”栏目相关内容。
  (二)“五七工”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从2012年开始执行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政策。
  (三)外省驻自治区的中直企业管理的“五七工”,已经参加了外省(市)养老保险的,不再纳入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四)享受当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应当终止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各盟市要处理好制度衔接问题。
  (五)自治区建立统一的享受遗属待遇人员数据库,在全区统一的养老保险信息系统上线后,对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瞒报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人员进行清查。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五七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
  2、关于“五七工”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备的函
  3、****盟市“五七工”参加养老保险分年龄缴费和养老金核定表

  附件1:
  内蒙古自治区“五七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本人照片

曾经工作单位

 

行业类别

 

工作起始年月

 

工作年限

 

户籍所在地

 

联系方式

 

提供的

证明材

料类别

□A0 能够证明有三年以上工作经历的原始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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