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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五七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六条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们应按照《通知》规定,依据1995年至2010年各盟市的职工平均工资,统一核定和计算不同性别、不同年龄参保人员的缴费标准和待遇标准,并按附件3的格式在全盟市范围内予以公布。

  第七条 旗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通知符合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到指定的养老保险费用征缴服务机构办理缴费手续。

  第八条 参保人员缴费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为参保人员补记个人账户,并按规定程序申报办理退休审批手续,从2011年1月起核发基本养老金。
  核发基本养老金时,对已享受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五七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停发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同时应抵扣2011年已经领取的相关待遇。不在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致函原发放机构,请予停发有关待遇;原发放机构应依据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函件办理停发手续,并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复函,同时应注明停发时间、每个参保人员2011年已经领取的待遇金额。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停发待遇函件,办理养老金核发手续并抵扣2011年已享受的相关待遇。未办理停发相关待遇手续的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不予核发基本养老金。

  第九条 “五七工”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实行社会化管理,其相关材料由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统一保管。

  第十条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各地审核认定情况进行督查,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实施跟踪指导,对审批结果实施检查和抽查。盟市、旗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审核报批工作中,应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检查,设立公开的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一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审核审批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政策规定,不得擅自扩大参保范围。对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其行为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参保人员应实事求是填报有关情况,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养老保险金,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办理参保人员登记、认定、审核、审批、缴费等工作应在2011年12月31日前完成。

  第十三条 “五七工”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相关问题,按以下办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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