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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五七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2、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如《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等。
  3、用人单位历年工资发放名册原件和复印件及其他能够证明工资发放情况的相关资料等。
  4、其他能够说明本人身份及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如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的各种证书、第三人原始档案的有关记载等。
  5、当地派出所出具的能够证明其曾在五七厂工作经历的户籍底案。
  (四)对无法按照本条第二款或第三款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可向原工作单位(原工作单位不存在的可向举办集体所有制企业的主管单位)提出申请,请求原工作单位(或主管单位)组织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原工作单位(或主管单位)应当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形成统一的说明材料,经领导签字后送旗县(区)审核小组。材料要说明调查程序、负责调查的人员,原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成立时间、经营状况、主要领导、人员构成、解散时间等内容),并附每个人员的工作岗位、工作时间、离开单位时间等内容。

  第四条 各盟市、旗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成立“五七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审核小组,负责审核、认定等具体工作,并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核认定:
  (一)单位或街道办事处接到拟参保人员有关材料后,应对《登记表》中的各个项目进行核对,对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在《登记表》中签署意见,将《登记表》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旗县(区)审核小组。
  (二)旗县(区)审核小组接到申报材料后,应采取全旗县(区)集中办理的方式逐一进行严格审核。对审核通过的人员,旗县(区)审核小组在《登记表》中签署审核意见,加盖旗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用章,将《登记表》及有关证明材料报送盟市审核小组。同时应指定专人登陆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网(www.nm12333.cn),在网站的“五七工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基本信息和审核意见。
  (三)盟市审核小组对旗县(区)上报的“五七工”参保有关材料进行复核认定。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应在《登记表》中签署审批意见,加盖盟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用章,并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函件格式见附件2)。同时应在“五七工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核准意见。
  (四)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盟市报备情况应进行审查,审查结束后应函复盟市,由盟市批复旗县(区)执行。

  第五条 旗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接到盟市批复后,应在单位或社区将审批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对参保人员有异议的应进一步审查;确无异议的,旗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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