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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五七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五七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人社发[2011]75号)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
  根据《关于将原“五七工”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通知》(内人社发[2010]234号)精神,为切实落实好我区“五七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特制定《内蒙古自治区“五七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内蒙古自治区“五七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将原“五七工”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通知》(内人社发[2010]234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区 “五七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原国营企业(含现已转制为企业的原城镇国有事业单位)、旗县级以上(含旗县级)城镇国有单位举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街道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工作,未经劳动部门办理招工手续的职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自愿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2010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二)2010年12月31日前具有自治区城镇户籍;
  (三)1995年底以前工作满3年;
  (四)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如已经享受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本着自愿的原则,可按《通知》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后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但不得同时享受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待遇,参保时由本人一次性选择确定后不再变更。

  第三条 符合本细则第二条规定,自愿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要求填写《内蒙古自治区“五七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登记表》),同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一并送原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办理相关手续。
  (一)证明本人身份的材料。
  1、2寸近期免冠照片3张。
  2、《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户口簿》原件及户口主页和本人页复印件。
  (二)能够证明有三年以上工作经历的原始档案。
  (三)无法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提供原始档案的,可提供以下能够证明工作时间和经历的相关资料:
  1、在用人单位工作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如《劳动合同书》、企业录用时的审批表及职工花名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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