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办发[2011]116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重庆市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政府以及市政府各部门法律顾问的聘请、服务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政府应当重视法律顾问作用的发挥,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
第四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本市各级行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进行指导和规范,并具体承办市政府法律顾问的聘请、服务和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政府法制机构、市政府各部门法制机构具体承办本区县(自治县)、本部门政府法律顾问的聘请、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行端正、勤勉敬业、责任心强;
(二)热心服务于社会公共事务,有必要的时间和相应的精力履行职责;
(三)受过系统的法学教育并具有较好的法学理论素养和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
(四)具有10年以上法律从业经验,在所从事的领域享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公信度;
(五)具有法律执业资格。
第六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政府聘请法律顾问,由市和区县(自治县)政府法制机构拟定建议人选,报本级政府审定。
市政府各部门聘请法律顾问,由部门法制机构拟定建议人选,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
法律顾问人选确定后,应当与其本人或其所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
第七条 市或区县(自治县)政府的法律顾问原则上不超过8名,市政府各部门的法律顾问原则上不超过3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