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结合我市实际,市级成品油应急储备品种为:93#(且不限于)汽油和0#(且不限于)柴油,柴汽比总体按3:1安排。
(十一)市级成品油储备分品种实行三级储备:
1.责任储备单位等主要经营企业除正常经营储备外,遵照市政府要求,分品种按保供市场12天需求的成品油储备,为Ⅰ级储备;
2.合作储备单位按合作协议约定,分品种按保供市场12天需求的成品油储备,为Ⅱ级储备;
3.委托储备单位遵照市政府要求,分品种按保供市场6天需求的成品油储备,为Ⅲ级储备。
四、动用管理
(十二)遇下列情形之一,可动用市级成品油应急储备:
1.全国范围或区域范围内以及周边省市区普遍出现供油紧张情况并持续30天以上,且全市成品油经营企业周转库存少于市场正常消费五天需求的;
2.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的;
3.市政府决定需要动用储备成品油的。
(十三)储备动用预报机制:
1.责任储备单位应建立、健全成品油分品种经营状况月报制度,按月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本月油品库存和经营计划;
2.当成品油分品种经营周转库存与月入库计划量少于本月出库计划量时,实行周报制度,责任储备单位每周一上午10时前,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成品油经营状况;
3.当成品油分品种经营周转库存不能满足市场5天保供时,实行日报制度,责任储备单位每日上午10时前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前一日成品油经营状况。同时,根据油源组织情况,提出动用储备的建议。
(十四)市发展改革委接到储备单位动用建议后,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动用方案,包括动用储备的品种、数量、投放安排等,报市政府批准后,按计划下达相关单位执行。动用计划下达后,储备单位应在6小时内提出书面回复,确认责任部门、责任人、联络方式和具体实施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市政府对动用市级储备的指令。
(十五)成品油储备分品种按3级响应动用:
一级响应:成品油经营企业周转性库存少于市场正常消费五天需求,启动一级响应,动用Ⅰ级储备。责任储备单位应向主管部门报告储备油品使用情况,储备报表改月报为日报,储备单位应同时着手组织扩大油源,补充库存。
二级响应:在一级响应机制下,Ⅰ级储备油品库存少于市场五天需求,启动二级响应,动用Ⅱ级储备。由市发展改革委报市政府同意后,由合作储备单位会同相关单位实施。合作储备单位每日上午10时前,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前一日库存和运行情况。市发展改革委每日向市政府报告运行情况和应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