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岗位变动需要转系列(专业)评审时,须在新工作岗位工作满一年以上,经考核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条件的,方可申报新系列(专业)同等级的专业技术资格;未按规定取得新系列(专业)专业技术资格的,不得直接申报评审新系列(专业)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六)教师系列有关要求
1、申报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含兼评高校教师系列的人员),须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申报材料中须附教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城镇教师申报中小学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要符合自治区教育厅、人事厅等部门《关于开展城镇教师支援农村牧区教育工作的意见》(内教发〔2008〕36号)的有关要求。
2、在包头市中小学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试点工作的基础上,今年继续深化中小学职称制度改革,在包头市、呼和浩特市、赤峰市试行灵活多样的评审办法。
3、自治区高等学校教师系列、中小学教师系列申报材料,盟市(含盟市所属高校,不含上述试点三市的中小学申报材料)的经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由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报送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直属单位的直接报送教育厅。
4、委托自评的高等学校、包钢、森工集团,评审前要将评审实施方案(附申报人员花名册、推荐评审委员会名单)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经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否则评审结果不予认可;评审结束要及时核准评审结果,核准时须附评审情况报告、外语和计算机考试成绩单(免试的附证明材料)以及继续教育审验卡。
5、申请兼评医学院校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医务人员,须在兼职院校担任教学工作一年以上方可申报;委托自评的医学院校,只能受理直接隶属本校的附属医院医务人员的兼评申请,其他医疗机构的兼评人员,申报材料经兼职院校人事部门审核后统一报自治区高校教师系列高评委评审。
(七)卫生系列有关要求
1、要求申报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须符合《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医疗卫生机构医师到基层服务实施办法》(内卫发〔2006〕23号)、《关于认真做好城市医师下乡工作的通知》(内卫发〔2007〕6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医疗卫生机构医师支援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实施办法》(内卫发〔2009〕17号)的有关要求。申报材料时,须提供《内蒙古城市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考核表》或《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医师支援社区卫生工作考核表》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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