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及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七条 贷款发放前,借款人自有资金须先于贷款资金同比例到位。
  第十八条 对逾期无法收回的微型企业贷款本息,经工商、财政、承贷金融机构等部门共同认定后,由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区县(自治县)财政专项资金各承担1/3,余下1/3由承贷银行及担保机构协商承担。

第三章 创业扶持贷款办理程序

  第十九条 借款人向承贷金融机构申请微型企业贷款之前,应按照《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管理办法(试行)》完成工商登记注册。
  第二十条 借款人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承资金融机构、担保公司提出贷款申请,承资金融机构、 担保公司可向工商部门申请查询借款人申办企业及经营活动的有关资料。担保公司对微型企业担保申请原则上应简化审查流程,经内部审核后在5-7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担保,承资金融机构经担保公司审核同意担保后签订借款合同并发放贷款。
  第二十一条 承贷金融机构应简化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发放流程,对审批同意的贷款.在完善担保手续和签订借款、担保合同之后,根据借款人实际用款需求放款。原则上贷款审批期限应在借款人向银行提出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根据实际用款需求使用贷款,银行、担保公司共同做好贷后管理及追偿工作。

第四章 创业扶持贷款贴息程序

  第二十三条 微型企业申请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基准利率产生的利息部分由微型企业自行承担,利率上浮部分享受财政贴息。贴息资金由市级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融资专项资金承担。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约定期限内按期偿还本息,最后一次结清本息后,委托承资金融机构凭结息清单或凭证到当地财政部门申请贴息。经财政部门审核并划拨贴息资金后,承贷金融机构将贴息资金一次性划入借款人在承资金融机构开设的账户内。
  第二十五条 贴息资金由各区县(自治县)财政于每年3月底前对上年度的微型企业贷款贴息凭证和确认清单进行复审汇总后报市财政,由市财政审核后据实划拨。此款只能用于微型企业贷款的贴息,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 创业扶持贷款担保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专业担保公司采取下列方式为贷款人提供担保: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