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区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通知


  (二)严格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的创建过程和评定的管理

  各盟市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程序管理,凡拟创建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的项目,必须向当地建筑安全监督机构登记备案,并在工地入口处悬挂“创建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字样,接受社会的监督,各级安全监督机构要对创建项目的施工过程进行监督管理,不但要重视结果,还要重视过程的管理。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的申报与评定要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及盟市建设主管部门所规定的要求和标准进行。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由盟市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组织评定,凡符合自治区和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要求并达到合格标准的即为达标工地。自治区将对盟市评定的结果进行抽检或组织盟市间的互评互检。

  (三)建立奖惩制度

  为了进一步推动全区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开展,激励建筑施工企业及广大职工积极参与到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中来,各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在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的企业,在市场准入、评优评先、企业资质增项、升级中给予扶持。对达到建筑安全质量标准化的工地要在公开媒体上公布并予以授牌,凡是安全质量标准化达不到要求的企业,将视为该企业不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重新考核。外进企业当年不达标的,给予一年整改期,一年后仍不达标,取消该企业的入区备案,不得参与自治区境内的工程招投标活动。

  (四)建立通报制度

  自治区住建厅将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列为对各盟市建筑安全生产综合考评的重要内容。各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1月底前将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工地达标考核情况报住建厅建筑业管理处。各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两个月(从4月1日起)将本地区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情况上报住建厅,自治区住建厅将各盟市开展该项工作的情况通报全区,对标准化工地开展好的地区和企业予以表彰奖励,对落实不力、进展缓慢的予以通报批评。

  (五)加强监督指导

  各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组织领导,并根据本《通知》的要求,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地区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政策措施和实施计划,加大力度推动企业开展该项工作,把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作为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督机构工作的重点,各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筑施工企业在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过程中,要注意培育和树立先进典型,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利用现场会、研讨班等不同形式,为企业之间、地区之间提供经验交流平台,充分发挥先进地区、优秀企业、优秀工地的样板示范作用。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