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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区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通知


  (二)依据

  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依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59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28号)、《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办发[2011]11号)、《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10)、《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建筑施工现场安全防护与文明施工图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建质[2008]121号)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三、实施步骤

  按照自治区住建厅安全生产工作安排,确定2011年4-6月为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布置、宣传、动员阶段;6-10月为企业实施和自治区、盟市及旗县主管部门督促检查阶段;11-12月为总结考评阶段。请各地按照自治区的工作部署,制定本地区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计划和实施办法,并于2011年4月底前报住建厅建筑管理处。

  四、工作要求

  (一)学习宣传,提高认识

  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是新形势下安全生产工作方式、方法的创新和发展,是落实科学发展观,践行“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的具体举措,对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发生具有根本的和长效的作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筑企业要充分认识搞好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重要意义,要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企业班组安全建设工作活动的通知》(内安委会发[2011]8号)有关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的文件精神,认真学习、理解《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10)、《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认真学习掌握自治区住建厅编辑出版的《建筑施工现场安全防护与文明施工图集》,同时要认真学习建筑安全生产有关技术标准规范,以期通过学习,达到提高思想认识和熟练应用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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