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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1年4月2日 川府函[2011]68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规范我省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和《财政部关于调整四川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复函》(财综〔2010〕3号),制定新的《四川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第三条 地方教育附加属政府性基金。地方教育附加由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在征收教育费附加的同时征收,缴入同级国库,纳入财政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列政府性基金预算第103类01款27项“地方教育附加收入”科目,支出列第205类10款“地方教育附加支出”科目。

  第四条 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票据,使用税务部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缴款书》。

  第五条 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为同级政府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其中,省地税局直属分局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为省级基金收入,缴入省级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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