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商品房经营者不得使用虚假或者不规范的价格表示、价格标示误导购房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
第十二条 商品房经营者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的,或者利用标价形式和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福建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1年5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5月19日止。
附件: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参考式样
(式样一)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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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本
情
况
| 开发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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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盘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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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落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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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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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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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积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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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绿化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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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位配
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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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房源
总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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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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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使用起止年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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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交易
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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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设施
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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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办
收
费
| 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备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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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
业
管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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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优惠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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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举报电话:12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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