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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商品房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十一条 商品房经营者不得使用虚假或者不规范的价格表示、价格标示误导购房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

  第十二条 商品房经营者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的,或者利用标价形式和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福建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1年5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5月19日止。

  附件: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参考式样

  (式样一)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

开发企业名称

 

楼盘名称

 

坐落位置

 

土地性质

 

房屋性质

 

容积率

 

绿化率

 

车位配

比率

 

销售房源

总数量

 

建筑结构

 

土地使用起止年 限

 

合法交易

证明材料

 

基础设施

配套

 

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备注说明

 

 

 

 

 

 

 

 

 

 

 

 

 

优惠折扣

 

              价格举报电话:12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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