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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重点建设项目调度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重点建设项目调度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保市府办[2011]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保定市重点建设项目调度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二O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保定市重点建设项目调度管理办法
(暂行)

  为切实加强重点建设项目调度管理,及时督促检查进度、协调解决存在问题,促使项目尽早开工、加快实施、提前投产,参照《河北省重点建设项目调度管理办法(暂行)》(冀重办〔2011〕1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列入年度计划的省、市重点建设项目,均由市政府进行调度管理。

  第二条 市政府每季度对各县(市、区)、开发区的项目建设情况集中或分片进行一次调度。

  第三条 项目调度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主持,有关副市长、副秘书长,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或主管负责同志,有关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主要或主管负责同志、发改局长、重点办主任,部分重点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参加。

  第四条 项目调度采取集中听取汇报和实地查看项目相结合的方式。

  (一)采用多媒体或文字方式,简要汇报本县(市、区)、开发区省、市重点项目建设总体进展情况,包括投资完成情况;计划开工和竣工项目开、竣工情况;没有按期开、竣工原因及拟采取措施。

  (二)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的相关问题。

  (三)实地观摩部分已经开工建设的新开工重大项目。观摩过程可采取现场办公解决问题形式。

  第五条 对市级目标责任制的重大项目,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和责任部门不定期进行调度。责任部门负责将调度结果及时报送市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点办)。

  第六条 市重点办每季度第1个月前3个工作日收集各县(市、区)、开发区重点项目建设情况,并提出本季度调度建议方案,包括时间、地点和主题,报市政府领导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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