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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市区餐厨垃圾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对市区内餐厨垃圾收运和处置单位的工作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必要时可向餐厨垃圾收运及处置单位派驻监督员。

  第二十四条 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检查;

  (四)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改正违法行为。

  收运及处置单位应支持配合监督检查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妨碍与阻挠监督检查人员。

  第二十五条 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满需继续从事收运、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在有效期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第二十六条 收运及处置单位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半年向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

  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收运及处置单位停业或歇业前,及时采取收运、处置餐厨垃圾的临时措施。

  第二十七条 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设立举报热线等方式,受理群众对收运及处置单位违法行为的举报和投诉。举报和投诉经查证属实的,视情节给予奖励。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活动的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拒绝或阻挠管理人员检查的,由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相关规定由各相关部门予以处罚:

  (一)将餐厨垃圾提供给不具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收运、处置的,不向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报餐厨垃圾数量的,污染公共设施或公共场所的,擅自从事餐厨垃圾运输或处置活动的,未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以上行为均由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罚;

  (二)将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进行经营性使用的,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罚;

  (三)将餐厨垃圾中的废弃食用油脂加工成食用油并销售的,由发证机关依法进行监督、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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