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农业(畜牧水产)部门负责对牲畜饲养场的监督管理,杜绝利用餐厨垃圾直接饲喂牲畜;
市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以餐厨垃圾为原料加工而成的工业产品的质量标准进行监督管理;
市工商管理部门负责加强食用油市场管理,防止废弃食用油脂流入食用油市场销售。
对无证无照的餐饮点以及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处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谁先发证谁监管、谁先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进行查处取缔。
第五条 倡导通过净菜上市、改进加工工艺和文明用餐等方式,减少餐厨垃圾产生量;鼓励开展对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中的科学研究和创新,提高餐厨垃圾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促进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第六条 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部门,制定全市餐厨垃圾处理设施专项规划。
第七条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实行有偿服务,餐厨垃圾产生者应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八条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餐厨垃圾处理设施专项规划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第二章 餐厨垃圾的产生、收集和运输
第九条 餐厨垃圾与其它生活垃圾要分开收集、统一运输、集中处理。
第十条 食品加工单位、饮食经营单位和单位食堂等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应当单独收集、存放产生的餐厨垃圾。餐厨垃圾中的厨余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应当分别单独收集,并交由具有收集、运输资质的单位。
餐厨垃圾不得随意倾倒、堆放,不得排入雨水管道、污水排水管道、河道、公共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中。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垃圾收集容器。产生废弃食用油脂的,还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安装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和污染防治设施完好和正常使用。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每年年初向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报本单位当年餐厨垃圾的种类、预计产生量和处置去向等情况,并取得回执。餐厨垃圾产生单位与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复印件应作为申报的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