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市区餐厨垃圾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2011]保市府办1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保定市市区餐厨垃圾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保定市市区餐厨垃圾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区餐厨垃圾管理,维护市容环境整洁,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和《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区范围内餐厨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
废弃食用油脂包括不能再食用的油脂、餐厨垃圾中的油脂以及油水混合物和经油水分离器、隔油池等分离处理后产生的油脂等。
第四条 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市区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等活动进行管理,并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市环保部门负责对市区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和处理单位的污染防治措施进行监督管理;
市卫生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的协调、检测和评价工作,依法组织协调开展对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查处;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的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加强食用油消费环节的监督管理,并对使用废弃食用油脂加工食品行为进行查处;